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区分合伙人的贷款债务是合伙企业债务还是个人贷款债务。 如果是为合伙企业贷款自然有合伙企业承担还款义务,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个人贷款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禁止抵消、禁止代位,即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可以强制执行其合伙份额。⑴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⑵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 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