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终结审查决定书适用情形 终结审查决定书适用的情形依据案件不同而不同的,例如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终结后作出决定书。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终结审查决定书格式 ×××人民法院 决定书 (决定终结审查用)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查×××(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终结审查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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