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免责的行为应遵循哪些标准 |
释义 | 审查免责条款应遵循的标准: 1、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免责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免责条款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一、订立合同的合理方式有哪些 订立合同的合理方式具体如下: 1、格式条款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不需要特别提示或说明; 2、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以及合同对方要求的特殊说明; 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用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 5、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对其履行的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合同免责条款哪些是无效的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类型: 1、免责条款显失公平; 2、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 3、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不合理加重对方义务或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6、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三、如何认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效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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