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破产了,该怎么执行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4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他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破产案件可能宣告或不宣告破产。不宣告破产时,执行机构可恢复执行;宣告破产时,执行终结,债权人需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向法院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 1、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 2、法院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的,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拓展延伸 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包括提交债权申报书,参与债权人会议等。其次,债权人可以与破产管理人积极合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债权得到合法认可。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债权人合作,形成债权人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提出合理的破产方案。最后,债权人还可以依法申请破产财产的变现和清偿,确保债权得到及时兑现。总之,债权人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与破产管理人合作,并与其他债权人协商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结语 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提交申报书、参与债权人会议,确保权益得到保护。与破产管理人合作,提供证据和资料,确保债权得到合法认可。债权人可组成委员会,协商提出合理破产方案。依法申请财产变现和清偿,确保债权兑现。通过积极参与、合作与协商,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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