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条件如下: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5、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