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公示:(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未履行的;(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市场监管管理机关、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商会组织、社会组织等依法规定的义务未履行的;(三)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四)其他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申请纳入失信的具体流程和条件可以参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