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