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结婚公证该怎么办理 |
释义 | 涉外结婚申请材料:(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4、照片。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二)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分别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香港居民应出具: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法条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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