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是否需要事先通知租户,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合同中有规定,则应依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履行。 2.《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收回租赁物的,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但是,租赁期已满的除外。 3.《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不公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是否需要事先通知,则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处理。如果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没有事先通知租户,损害了租户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租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