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离婚证据有什么 |
释义 | 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在持续分居两年或者更长时间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准予离婚。但此时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分居两年,对此,我们对分居离婚证据进行了总结: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使用快件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保留邮寄凭证,从签收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四、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五、也可以让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作为人证,但是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间的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以为法院采信,要辅以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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