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3、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供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应当提供经原经营地所属区及变更后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的证明材料;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属人事调动,还需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