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规定的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