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其他股东对已转让的股权主张优先权不予支持 |
释义 | 一、哪些情形其他股东对已转让的股权主张优先权不予支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是基于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而产生,但并非所有股东转让的股权都当然享有优先权。 首先,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禁止; 其次,只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具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如果股东仅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则对该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权。 再次,股权转让除了协议转让方式外,还有可能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发生股权变动,在此等情形之下,其他股东同样不能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2、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股东优先购买权所对应转让的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处置主体是股东,其权利基础是股东对其所持股权的处置权。 公司资产的处置主体是公司,公司资产的处置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规则进行。 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3、拟受让股权的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一旦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该权利即告终止,股东不得再行主张。故此,股东在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时应予慎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