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的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公司失去独立偿债能力,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最明显的特征是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这就要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界线必须清晰、明确、独立。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失去独立偿债能力,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风险提示:股东个人账户随意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往来存在普遍性,股东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公司经营不当陷入债务危机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失去作用,拖累股东个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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