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 银行公积金转移 |
释义 |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转移申请单》、《转移清册》,填写《转移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需填写《转移清册》加盖公章,携带表格和有关资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转移。 办理在管理中心开户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办理本地转往外地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 外地转往本市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应当自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及区县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服务网点办理转入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职工身份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