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
释义 | 1、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一、建设工程分包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分包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2、施工总承包,施工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3、分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5、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其承包的项目。 二、工程总承包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1.工程总承包适用的范围一般是所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是总承包;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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