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主要为:1。儿童教育费用。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前教育和从小学到博士生的全日制学术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费用。纳税人接受学术(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可在规定期限内每月扣除400元,但同一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接受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3。严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超过 1、5万元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最终结算时,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配额扣除中国或者配偶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第一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买方按扣除标准扣除100元%扣除后,夫妻双方也可以按照扣除标准分别购买50套住房%扣除; 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月15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在其他城市,城市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城市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当地无住房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无住房租赁住房的,按规定标准扣除; 6、赡养老年人。纳税人支持60岁以上父母的费用按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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