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