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 合同诈骗案件 的赃款,办案部门会追缴并返还受害人。若赃款已被挥霍,罪犯有义务赔偿。而对于无法成立赃款的情况,就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处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 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