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监察法对涉嫌犯罪财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对象,是根据《行政鉴定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