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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期徒刑不得减刑相关问题探讨
释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的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刑期,且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先行羁押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该修正案还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
    法律分析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同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拓展延伸
    无期徒刑执行期限及减刑条件的法律分析
    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最严厉刑罚之一,执行期限相对较长且一般不得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为犯罪分子的终身。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分子表现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并做出了重大贡献,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减刑条件。减刑条件主要包括:真诚悔罪、积极表现、取得教育、改造成效等。但是,无期徒刑的减刑并非权利,而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及减刑条件,需要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结语
    根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的延长和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一般为终身,但在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和重大贡献时,有可能获得减刑。然而,无期徒刑的减刑并非权利,而是法律规定下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及减刑条件,需要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刑罚的特征有哪些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其强制程度的严厉性昭然可见。而其他任何强制方法,都不可能达到这样严厉的程度。
    刑罚只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适用,无罪的人绝对不受刑事追究。可以说,将刑罚的适用对象限于犯罪人是刑罚正当性的基本前提,这也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根本区别之一。法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为了使刑罚适用公正合理,中国专门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管辖权限、诉讼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强制方法则按照方法则按照其他的程序适用,两者有着根本区别。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如果说,刑罚的内在属性惩罚与教育,这是从静态上揭示刑罚的本质特征,那么,刑罚的功能应当是刑罚的内在属性在其运动过程中的外在表现,是刑罚内在属性的外化,这是从动态上考察刑罚这一法律制度。刑罚的功能与国家刑事法律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只能表现在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因此,必须结合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才能科学地揭示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还表现为刑罚的社会作用。因而,它不仅发生在犯罪人身上,而且还发生在受害人、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身上,我们不能因为刑罚仅适用于犯罪分子,而否定刑罚对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会发生社会影响。刑罚的功能不仅是一种社会作用,而且是一种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所谓可能产生,是指刑罚的功能还只是蕴含在刑罚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实可能性,它的发挥与实现还有待于刑事法律活动的完成。所谓积极,是指刑罚的功能有消极与积极之分,消极的作用也是客观存在因而是不可否认的,在此,我们只是在积极意义上探讨刑罚的功能。
    二、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将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和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重大表现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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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