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二、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 三、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