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如果当事人要对抵债房办房产证的,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就予以登记,发给权属证书;如果不符合的,就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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