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退租能否退还物业和供暖费? |
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但是需要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租房提前退房租金能否退还,法律规定是什么? 租客提前退租,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房屋租赁的期限,那么租客提前退租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则对方是可以随时退租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物业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吗 物业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但要求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物业费由租客缴纳。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由租客缴纳物业费或者约定由出租人缴纳的,物业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 房屋为前单位福利分房,承租人死亡,女儿申请变更为承租人,符合所有变更要求的五个条件。出租人能否拒绝变更承租人?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死亡的;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6、存在国家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方不想租房能否解除租房合同 承租方不想租房能解除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到《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受到侵害时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并且,张某在完成证明责任后,平川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张某虚假报案或虚假陈述,因此,可以认定张某受侵害事实成立。张某向平川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已经与物业公司建立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双方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可见,平川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未尽安保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张某遭受侵害后,要求平川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其本人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可以获得支持。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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