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确权漏了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发现宅基地确权有误应该及时更正。具体如下: 1、到确权办理中心申请更改; 2、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证实确权错误; 3、确权中心核验后,进行更改,更改后重新制作确权凭证; 4、领取新的宅基地确权凭证,旧的会被收回。 一、哪些特殊情况也能办理确权 1、一户多宅 (1)一在般情况下一户多宅不能直接进行确权,要知道如果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及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两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所以建议将一处宅基地转让给本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村民,但是受让的村民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同时依照规定办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 (2)有的时候因为合法继承等原因,一户村民会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只要其两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同),可以认定为一户,并进行确权。 2、宅基地面积超标 (1)1982年之前的建房,只要在之后房屋范围未发生变化,无论是否超过现在的规定面积标准,都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 (2)1982-1987年,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但是这事已经处理,现在就按照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之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当地的建房规划,但是面积超过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符合标准部分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土地所有权怎样更改吗 土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这就是说,土地确权后,土地使用权具体属于谁,是得到国家认可、外力不可随意更改的。 目前许多地区都已经完成了农村土地确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村民想要变更户名。可以确定的是,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咱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换句话说,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归属人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 1、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三、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1、在我国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的原因,可以都确权,但是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 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要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除了,也会给予村民一定的补偿款的。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的严格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很多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也就是说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没分户的,只要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可以确权的。 4、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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