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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是指
释义
    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的“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包括两类:一是财产利益,例如买房人代卖房人偿还银行贷款;二是身份利益,例如父母代子女还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且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具体而言,只要第三人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实际上,按照立法精神,此处的“合法利益”应作从宽理解,只要不是非法利益即可),且不存在债务专属性、约定排除、法定排除等少数限制性条件,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就会发生法定债权转让的效果,第三人就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当然就包括本案中要求债务人偿还代偿款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共有人内部追偿等制度的法理其实都源于此。不过,在民法典颁行之前,对于前述已有具体规定的制度之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现象,法院往往要借助于不当得利制度等来支持第三人的诉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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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