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为起诉阶段,调解阶段,审理程序中的质证阶段和答辩阶段等。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3、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4、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5、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