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货款金额和老板签名能作为欠款凭证吗?? |
释义 | 只有货款金额和老板签名能作为欠款凭证吗??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属于直接的欠款凭证。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对外代表单位的职能,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双方往来的货款金额的,该确认行为合法有效。至于该单位的欠款金额,则应在该确认文件的基础上减去已经支付的货款即可。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作为债权人,如果能提供对方所确认的总的货款金额的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主张相应的欠款的,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至于对方认为实际欠款金额不对的,应该由对方对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负举证义务,由对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的付款金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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