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不是必须要坐牢,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要坐牢: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在刑事案件中承担刑事责任,不一定需要坐牢。坐牢在法律上指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对其进行关押,执行场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但我国刑法中的还有一种主刑:管制,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我国采取社区矫正方式执行刑罚,不用坐牢。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也适用社区矫正,不用坐牢。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坐牢,需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不予起诉,免予被告人刑事处罚,就不用坐牢。自诉案件,若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起诉,被告人没有被判决有罪,自然也不用坐牢。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若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不会坐牢;若法院最终判决是单处罚金,不用坐牢;若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只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且不重新犯罪,被告人也不用坐牢。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法院可以定罪但免除处罚,这种情况也不用坐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