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
释义 |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及要求。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情形。诉前保全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需提供担保。诉讼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后向法院提出,可由法院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申请可能被驳回。财产保全申请需属于给付之诉,确认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需记录并签字盖章。 法律分析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二、诉前保全申请。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都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结语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并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不会停止执行。申请有错误需赔偿损失。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会被驳回。以上程序确保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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