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诉讼中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还有与此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如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其余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了以上不能作证的人之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