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派出所不给立案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举报。具体流程如下: 1、司法机关收到的案件包括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司法机关报告、被害人的控告和犯罪案件相关知情人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上述报告、控告、举报材料的工作,并根据提供的有关材料、管辖权和分工的规定迅速审查; 2、分析是否可能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 3、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立案侦查; 4、核实提供的材料,证据不足的,应当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应当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