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 |
释义 | 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一般不可反悔,否则需法院批准。不愿履行法定义务而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将在其他继承人中分配,若放弃的是遗嘱继承人,则份额归法定继承人,若放弃的是法定继承人,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归国家或集体。放弃继承权可免除税款和债务责任,放弃受遗赠需在知道后60日内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法律分析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结语 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对遗产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放弃继承权不允许反悔,以维护继承关系的稳定。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将在其他继承人中分配,若放弃的是遗嘱继承人,则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放弃继承权的人通常不需缴纳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表示接受或放弃,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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