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孩子监护权变更办理可以通过法院也可以通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及指定监护等,根据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孩子的其它亲属人为父母不具备监护资格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法院会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掌握的事实作出裁决。孩子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都可以成为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