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的区别 |
释义 |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的区别: 1.受理的时间点不一样 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受理机构不一样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后置程序不一样 作为异议的后置程序,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审查的,商评委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关,其审理案件考虑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的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虑商标的近似。 一、使用在先的品牌被商标抢注了合法吗? 使用在先的品牌被商标抢注是不合法的,如果商标正在公告期的,企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标异议无效并商标被注册成功的话,企业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为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 二、对于商标异议时间一般是多久 1、对于商标异议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如果商标被提出异议,那么申请人应该在商标公告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 2、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5、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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