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该怎么确认? |
释义 |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进行变更登记。法律保护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一、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3、防范措施:“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实际为“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若“隐名股东”不予追认,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善意的条件:是否第三人不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隐名股东”对股权享有的权利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4、风险防范措施:一、(1)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2)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二、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包括哪些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隐名股东应作以下理解: 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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