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回避申请需要证据吗 |
释义 | 一、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1、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的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设置了救济程序,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回避的概念是什么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注四),民事诉讼法除了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其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为了更好地理解、适用和完善这一制度。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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