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别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录像吗 |
释义 | 非法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只有在双方电话和当面沟通的过程中录下的录音才能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对方不知情的录音,如果是在双方电话和当面沟通的过程中录下的,一般能作为证据。但如果是在他人隐私场所例如居所、工作场所,以窃听等非法方式秘密录下的,不能作为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使用录像作为纠纷解决的有效工具 使用录像作为纠纷解决的有效工具是一种现代化的方式。通过录像,可以准确记录与别人发生纠纷的过程,提供客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录像可以捕捉到言语、行为和态度等细微的细节,避免了证词的主观性和记忆的不准确性。它可以帮助调解员、仲裁员或法官更好地了解事件的真相,促进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纠纷。同时,录像还可以促使当事人保持自律和理性,避免过激行为,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好的条件。因此,使用录像作为纠纷解决的有效工具是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结语 通过录音记录双方电话和当面沟通的过程,可以作为证据。然而,以窃听等非法方式在他人隐私场所秘密录音的,不能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了录音,证据还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使用录像作为纠纷解决的有效工具,可以客观记录纠纷过程,提供准确的证据,促进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纠纷,同时也促使当事人保持自律和理性,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好的条件。这是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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