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申请在新三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3.申请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4.办理其他证券、期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需要,且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 5.办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事项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