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权的性质: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 二、担保物权是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受偿为直接目的。 一、主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是否一并转移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一并转移。 二、股权质押担保范围 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 三、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吗?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具有优先性。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