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如何制定和执行破坏耕地赔偿制度?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耕地、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破坏耕地、林地和草原的非法行为,如果造成了大量的毁坏或污染,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应予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非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非法占用林地改变用途、非法占用草原改变用途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责。 法律分析 对于破坏耕地的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对耕地上的产品进行清算后赔偿处理,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耕地、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耕地、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破坏耕地、林地和草原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将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或草原,导致大量毁坏或污染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此外,违规种植、建设、开垦等行为也是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耕地、林地和草原的保护,严格依法追究破坏者的责任,以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