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标的是法律对赔偿数额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标的包括赔偿。“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构成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一、职务侵占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同一个案由可以多次起诉吗 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同,就不构成重复起诉,可以多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诉的诉讼请求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三、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 1、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协议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书面地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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