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一、工伤立案要去哪里立案呢 申请工伤认定,要去您工作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您在工地工作时受了伤,属于工伤,那么您可以向工地的负责人请求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地不同意的,那么您可以自己直接去您工作的工地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要看伤情恢复及伤情伤害的具体情况以及办理手续的进度决定。申报工伤一般60天内劳动局出认定与否的结果,伤残鉴定在伤情稳定(医疗期终结)后进行,这个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有些长达一年半载的都有,甚至更长。伤残鉴定资料上缴后60天内做出伤残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把上述工作都做完了,资料缴给社保局,社保局在60天内将补偿的钱打入个人账号。 二、工伤报案时间要求是否有限制 工伤报案时间要求有限制,在工伤之日起一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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