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款判决书是如何的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至7月,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共欠原告工资26611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661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7月,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杨某某在大城县留各庄、权村等地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6611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给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工资款2661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某某某 审判员某某某 审判员某某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某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