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依然可以受理,但是原告不再享有胜诉权,具体如下: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3、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债权超诉讼时效,在起诉到法院后,若对方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综上所述,一旦意识到债权将要超过诉讼时效,也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