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执行实施类案件和审查类案件? |
释义 | 我国执行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执行实施类是指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进行执行。执行审查类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等事项。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和实行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事项的案件。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强制执行的流程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进行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和处理执行事项的案件。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和实行强制执行等步骤。在执行结束后,应向申请执行的机关提交执行情况的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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