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执法有哪四个行政处罚?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如下: (1)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执法者对行政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谴责和警戒。 (2)罚款,是最普遍的经济制裁手段。是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制行政违法者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的款项,一般的法律中都有对罚款金额上限和下限的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属于财产罚,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和刑法中的罚金是有区别的。 (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是指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各个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都有相关规定。 (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是指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一旦实行这种处罚,该项目就必须等到污染达标后方能在开始。 (5)责令停业、关闭,这是环境保护方面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经限期治理污染状况有所改善,该单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又十分重要,可以由罚款暂代,并由有关部门督促其继续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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