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莆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莆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受理条件有哪些 1.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当事人不是本人的,委托人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律师查档(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a、诉讼前持法院出具的查询函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b、诉讼过程中持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c、律师受托查阅应出示当事人授权查阅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法院工作人员查档: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工作证。 5.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申请查阅档案需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查阅人的身份证、查阅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合理利用档案证明(如遗产继承、交通保险赔偿等) 二、莆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受理法律依据节选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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