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哪些人是债务清算管理人 |
释义 |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公司债务清算的管理人。 一、公司资产的清算方式是怎样的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清算进行程序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一、破产清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4、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清偿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非破产清算: 1、出现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后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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