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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械聚众斗殴量刑标准
释义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祖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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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12:35